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强化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全国性耕地保护立法进展,含具体修改条款,权威且时效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1日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于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六项主要修改:鼓励人才培养协同、河湖管理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监管、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等。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在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发言人黄海华透露,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8月25日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26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展开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协同开展人才培养;二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三是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四是增加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以及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五是加大对黑土地的保护力度,增加规定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六是明确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黄海华进一步介绍说,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明确“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求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的原则,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强调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后续管护。此外,对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农田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近年来违法使用、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进一步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据悉,2026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6人次提出的3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封。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制度机制更加系统完善,条文逻辑更加科学合理,规定内容更加务实可行。同时,社会公众主要就明确“耕地”的概念、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粮食安全、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出一些意见建议。